1、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章程中载明。外资企业注册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额,但是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之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之内缴清;
2、外资企业注册者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额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将自动失效。批准证书失效后,外资企业注册者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如若不办理注销登记和不缴销营业执照的话,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外商投资企业对于最后一期出资的缴付期限有如下规定:
外商独资企业:3年内缴付全部出资
合资合作企业:
1、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下(含50万美元)的。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之内,应将资本全部缴纳齐全;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含100万美元)的,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一年半之内,应将资本全部缴纳齐全;
3、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二年之内,应将资本全部缴纳齐全;
4、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300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从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三年之内,应将资本全部缴纳齐全;
5、外资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出资期限是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审定。